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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大游|相约同城|保险费税前扣除常见问题QA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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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大遊。金融行為!財經動態,基金投資投資股票。bg大遊集團。企業保險費種類較多,保險費的稅前扣除也一直是企業關注的焦點BG大遊。那麼,哪些保險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申稅小微整理了一些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常見問答BG大遊,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相約同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BG大遊、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相約同城BG大遊,準予扣除。……”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相約同城,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一、關于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BG大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BG大遊,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BG大遊。”
企業僅為部分員工(公司高級的管理人員)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相約同城,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相約同城,不予扣除。
因此,企業僅為部分員工(公司高級的管理人員)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不符合財稅〔2009〕27號文件為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條件,相關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相約同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